2021年中級《經濟法》知識點: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
經濟法知識點
(1)請求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礙、消除危險;
(2)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;
(3)請求支付撫養費、贍養費或者扶養費;
(4)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。
【解釋】當事人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:
(1)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;
(2)兌付國債、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;
(3)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;
(4)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。
經濟法分值分布
章節 | 重難點內容 | 近三年考試平均分值 |
第一章 總論 | 民事法律行為、仲裁、訴訟 | 8 |
第二章 公司法 | 違反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、 股東資格、股東權利、股東訴訟、股東(大)會、董事會、監事會、上市公司特別規定 |
17 |
第三章 合伙企業法 | 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、合伙事務執行、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 | 8 |
第四章 金融法 | 禁止交易的行為、保險合同、本票、匯票、票據的抗辯 | 14 |
第五章 合同法 | 要約和承諾、合同的抗辯權、代位權、撤銷權、保證、抵押、質押、買賣合同、借款合同 | 18 |
第六章 增值稅 | 征稅范圍、銷項稅額、進項稅額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| 16 |
第七章 企業所得稅 | 納稅人、不征稅收入、免稅收入、稅前扣除項目、不得扣除項目、虧損的彌補、固定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、征收管理 | 15 |
第八章 相關法律 | 專利法、商標法、政府采購方式 | 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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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任編輯: bx53961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