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《中級會計實務》重要知識點:資產處置的核算
會計實務知識點
第十八章 資產處置的核算
政府單位資產處置的形式按照規定包括出售(自主出售除外)、出讓、轉讓、置換、對外捐贈、無償調撥、報廢、毀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。政府單位應當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對資產進行處置。
①對于出售、出讓 、轉讓資產 | 通常情況下,政府單位應當將被處置資產賬面價值(該資產科目賬面余額扣除相關備抵科目賬面余額后的金額)轉銷記入“資產處置費用”科目,并按照“收支兩條線”將處置收入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后的處置凈收益上繳財政;如按規定將資產處置凈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的,應將凈收益在財務會計中記入“其他收入”科目、在預算會計中記入“其他預算收入”科目。 |
②對于置換換出資產 | 應當與換入資產一同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|
③對于對外捐贈資產 | 應當將被處置資產賬面價值轉銷記入“資產處置費用”科目,并將發生的歸屬于捐出方的相關費用在財務會計中記入“資產處置費用”科目、在預算會計中記入“其他支出”科目。 |
④對于無償調出資產 | 應當將被處置資產賬面價值轉銷記入“無償調撥凈資產”科目并將發生的歸屬于調出方的相關費用在財務會計中記入“資產處置費用”科目、在預算會計中記入“其他支出”科目。 |
⑤對于資產報廢、毀損、盤盈、盤虧 | 應當在報經批準前將相關資產賬面價值轉入“待處理財產損溢”科目,待報經批準后再進行資產處置的相關會計處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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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任編輯: bx53961)